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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王小艺 | 发文机关: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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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建环函〔2020〕145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指南》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为加强我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活品质,全面提高生态文明建设和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水平,我厅依据《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2019)等标准,结合《海南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等工作要求,制定了《海南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指南》。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指南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二〇年七月
序 言
垃圾分类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促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关键举措,是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的有效途径,是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的重要体现。我省正值全面推进自贸区(港)建设的重大历史时期,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对打造生态文明试验区、助力自贸区(港)建设均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完成《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参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2019)等标准,结合海南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际、处理设施建设及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规划布局等情况,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了《海南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我省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同时适用于相关的规划、建设、监督和管理活动。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分类技术体系;3.分类管理体系。
本指南由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并负责指导实施。各类生活垃圾的细目种类如有调整,由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加强我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活品质,全面提高生态文明建设和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水平,依据《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2019)等标准,结合我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南。
1.2 本指南适用于我省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同时适用于相关的规划、建设、监督和管理活动。
1.3 各市县应当以政府为责任主体开展相关工作,编制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重点项目、测算及安排专项资金、责任分工及时间节点、保障措施等,并按照垃圾分类类别、品种、投放、收运、处置等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实施。
1.4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按照不同区域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1.5 各市县应加快规划布局和建设与前端分类相匹配的分类收运处理体系;配备满足垃圾分类运输、密封性好、标志明显的专用收运车辆,杜绝“先分后混”、“混装混运”。
1.6 我省生活垃圾分类除可参考本指南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一章 分类技术体系
2.1 分类标准
2.1.1 分类类别
根据《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城镇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废纸张、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制品、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
(二)有害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杀虫剂、废温度计、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
(三)厨余垃圾,主要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废弃物;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按照“因地制宜、简单易行”的原则对生活垃圾实行简易分类。鼓励农村和偏远地区对厨余垃圾、枯枝烂叶等实行就地处理,能还林还地的尽量还林还地,减少垃圾外运量。
生活垃圾具体的细分类标准,将会随着回收利用和处理处置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不定期更新发布。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可根据需要,对生活垃圾进行细分类。我省生活垃圾的分类目录可参考表2-1。
鼓励居民使用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小程序查询当地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和投放要求等内容。
表2-1 生活垃圾分类目录
大类类别 |
细类类别 |
物品名称 |
可回收物
|
废纸张类 |
旧书本、报刊杂志、挂历、台历、信封、纸袋、卷纸芯、纸塑铝复合包装等纸类制品。 |
废塑料类 |
塑料收纳箱,塑料瓶、杯,塑料饭盒,塑料玩具,塑料文件夹、文件盒、塑料模型、塑料挂钩等。 |
|
废玻璃制品类 |
不含其他杂质的玻璃制品,如平板玻璃、调料瓶、玻璃容器、酒瓶、花瓶、玻璃杯、玻璃饭盒、门窗玻璃、玻璃工艺品等。 |
|
废金属类 |
易拉罐、金属餐具炊具(碗筷、汤勺、碟子、刀、锅),金属花架、五金工具(榔头、电钻、卷尺、锁、钥匙、铰链),美工刀、指甲钳等。 |
|
废织物类 |
床单、枕头,窗帘,纯棉类和涤纶类的衣物,无纺布及帆布的包和手提袋,皮鞋、毛绒玩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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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电器 电子产品类 |
电冰箱、空调、吸油烟机、洗衣机、除湿机、电热水器、电风扇、电饭锅、热水器、音箱、打印机、电视机、电脑、手机、电动牙刷、洁面仪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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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件垃圾类 |
沙发、床、床垫、桌凳、茶几、衣柜、书柜、电视柜、鞋柜、自行车、木材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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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归入 可回收物的种类 |
胶纸、贴纸、沾污的纸张纸盒、尿不湿、妇女卫生用品、厕所用纸、保鲜膜、塑料吸管、污损塑料袋等,按其他垃圾进行投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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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类类别 |
细类类别 |
物品名称 |
有害垃圾
|
废电池类 |
充电电池、镍镉电池、纽扣电池、铅酸电池、蓄电池等。 |
废灯管类 |
废日光灯管、荧光灯管、节能灯、卤素灯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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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药品类 |
弃置和过期药品、药片、胶囊等及其包装。 |
|
废化学品类
|
涂料及其桶、油漆及其桶、杀虫剂、消毒剂、老鼠药、农药及其包装物、指甲油、摩丝瓶、染发剂、废机油、废润滑油及其包装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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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银类 |
水银血压计、水银温度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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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胶片 及废相纸类 |
废X光片、CT光片等感光胶片,废相纸底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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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归入 有害垃圾的种类 |
一次性干电池、LED灯等,作为其他垃圾进行投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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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余垃圾
|
食材废料类 |
谷物及其加工食品(米面类),肉蛋及其加工食品(肉类、蛋、动物内脏、腊肉、蛋壳),水产品及其加工食品(鱼、虾、蟹、鱿鱼),蔬菜(根茎蔬菜、菌菇),调料酱料、废弃食用油脂等。 |
剩菜剩饭类 |
剩菜剩饭,鱼骨等细软骨,茶叶渣、咖啡渣等食物残渣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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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食品类 |
各式罐头食品,奶粉、糖果、宠物饲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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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皮果核类 |
水果果肉,果皮(西瓜皮、桔子皮、苹果皮),水果茎枝,果核(龙眼核、荔枝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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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卉落叶类 |
家养绿植、花卉、花瓣、盆栽植物的残枝落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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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归入 厨余垃圾的种类 |
动物筒骨、猪羊牛头骨等大块骨头;榴莲壳、椰子壳、核桃壳等坚果果壳;生蚝壳、螺贝类壳等,作为其他垃圾投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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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类类别 |
细类类别 |
物品名称 |
其他垃圾
|
受污染 不宜再生的 纸张类 |
卫生纸、纸巾、污损纸张纸盒、胶带、污损的保鲜膜、软吸管、沾污的餐盒等。 |
不宜再生的 生活用品类 |
牙膏、浴球等个人洗护用品,面膜、化妆刷、化妆棉等化妆用品,一次性用品(桌布、餐具、杯子),妇女卫生用品、尿不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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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归类和无利用价值的 物品类 |
烟蒂、灰土、陶瓷、橡皮泥、动物大骨、贝壳、宠物毛发、猫砂、宠物粪便、电蚊香片、水果硬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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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垃圾 |
包括混凝土、砂浆、石材、砖瓦、碎马桶、碎石块、石膏等分别应当装袋收集,投放至指定的投放点。 |
2.1.2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1)海南省生活垃圾分类标志的样式和颜色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2019)的规定,其中可回收物的标志为蓝色,色标为 PANTONG 647C;有害垃圾的标志为红色,色标为 PANTONG 485C;厨余垃圾的标志为绿色,色标为 PANTONG 2259C;其他垃圾的标志为黑色,色标为 PANTONG Black 7C。分类标志应准确并保持清晰完整。示意图见表2-2。
表2-2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图
垃圾类别 |
标志 |
垃圾类别 |
标志 |
可回收物 Recyclable |
|
有害垃圾 Hazardous Waste |
|
厨余垃圾 Food Waste |
|
其他垃圾 Residual Waste |
|
(2)标志的中文应使用黑体字体,英文应使用Arial字体。
(3)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可根据实际情况选配使用,选用的标志应与生活垃圾类别一致。
(4)标志应按照规定的名称、图形符号和颜色使用,不得在标志中出现其他内容。
(5)标志应满足规范性、系统性、醒目性、清晰性、协调性和安全性的要求,且不应影响其他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的信息传递及设置。
(6)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运输车辆、处理设施上设置分类标志时,应设置在显著位置。
(7)分类标志的制作材料应选用环保、安全、耐用、阻燃、防腐蚀、易于维护的材料,在使用期间不应变形和褪色。如果出现缺失、损坏和材料老化应及时更换,并保持标志外观的整洁完整。
2.1.3 生活垃圾产生源
结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需要,按产生的生活垃圾特性划分为居民区、办公区、公共场所、文教区、医疗机构、餐饮机构、集贸市场、其他产生源等八类。
(1)居民区产生源包括居民社区以及企事业单位、商业区内的居民楼等。
(2)办公区产生源包括党政机关,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各类企事业单位等用于办公的场所及用房。
(3)公共场所产生源包括道路、公路、铁路沿线、桥梁、隧道、人行过街通道(桥)、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车站、公园、旅游景区、河流与湖泊水面等。
(4)文教区产生源包括幼儿园、中小学、大学及各种专职培训机构等。
(5)医疗机构产生源包括医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
(6)餐饮行业产生源包括各类集中生产加工和提供餐饮的场合,包括只提供餐饮的酒楼、饭店、食品店、餐饮店等,兼有提供餐饮和住宿的宾馆、公寓、酒店等,企事业单位的食堂等。
(7)集贸市场产生源包括农贸市场、专业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经营蔬菜、瓜果、肉禽、水产等零售或批发的场所。
(8)未列入上述产生源的归类为其他产生源。
2.2 分类投放
2.2.1 投放模式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根据居民的作息时间、垃圾产生量等合理确定各类垃圾的投放时间和投放地点。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可每天定点投放,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可集中在双休日或国家法定节假日定时投放。按照居住区、公共场所、餐饮酒店、医疗机构、学校等不同区域的垃圾种类,合理确定垃圾投放桶的类别、尺寸、数量、位置,并在投放点按《生活垃圾分类标志》要求张贴统一的宣传图文标识。
2.2.2 可回收物的投放
生活垃圾产生者宜将可回收物暂存,定期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点)。可回收物宜按照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织物类、电器电子产品类、大件垃圾等进行细分类。
可回收物分类投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尽量保持清洁干燥,避免污染。
(2)废纸及废包装物应折好、压平、捆牢,回收投放时应避免受到污染。大块纸板、泡沫板等松散大件垃圾,不宜直接投入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应规整后置于投放点或预约上门收集。
(3)废塑料容器应进行清除残留物、压扁等处理,再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4)废玻璃容器应进行清除残留物再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并应防止破损;碎玻璃应先用厚纸包裹好,再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5)废金属应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金属易拉罐应进行清除残留物、洗净晾干、踩扁压实等处理,金属尖利器物应用硬纸包裹捆绑后或将尖锐面钝化后再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内。
(6)用于捐赠的旧织物,宜清洗干净,打包后投放至旧织物回收箱或捐赠点;废织物应捆牢后投放至废织物回收箱或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污损严重的废织物等应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7)整体性强、不能拆解的木质家具,应按照大件垃圾投放。大件垃圾应预约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进行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场所。
(8)体积较小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按照可回收物进行回收,体积较大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大件垃圾的管理要求予以回收。
2.2.3 有害垃圾的投放
有害垃圾应按照以下要求分类投放至有害垃圾投放点或收集容器:
(1)有害垃圾投放时应保持物品的完整性,并轻投轻放。
(2)镍镉电池、铅蓄电池等投放时应保持完好,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破损的电池应用透明塑料袋封装后再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3)废荧光灯管应保持完整、干燥,防止破损,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破碎的灯管应用较厚的纸张包裹并用胶带缠好,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4)弃置药品及药具应保持原包装,并应连同包装一并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5)废杀虫剂、清洁剂、油漆等均应与原容器一起密封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6)在公共场所产生有害垃圾且未发现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时,应携带至有害垃圾投放点妥善投放。
(7)有条件的地区应细化有害垃圾类别和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种类。
2.2.4 厨余垃圾的投放
厨余垃圾应按照以下要求分类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1)厨余垃圾沥干水分,存放于家庭可循环利用的收集容器。
(2)投放时,应将存放于家庭收集容器或不可降解塑料袋中的厨余垃圾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内,并将不可降解的塑料袋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
(3)废餐具、废纸巾、牙签属于其他垃圾,应避免混到厨余垃圾中。
(4)吃剩的快餐饭菜应沥干水后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内,餐盒或包装物应作为其他垃圾投放。鼓励居民将餐盒清洗干净后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中。
(5)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设置油水分离装置和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投放前应对餐厨垃圾进行固液分离和油水分离处理。
(6)农贸市场内应根据蔬菜瓜果、动物内脏等不同种类的生鲜垃圾设置单独的投放容器或投放点,投放时应去除不可降解的塑料袋等包装物。
2.2.5 其他垃圾的投放
其他垃圾应按照以下要求分类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1)对于不能准确判断类别的垃圾,可将其视为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
(2)陶瓷马桶、陶瓷浴缸、瓷砖,按装修垃圾的投放方法进行投放。
(3)家庭装修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分开收集,装修垃圾装袋后投放到指定场所。
2.3 分类收集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结合投放方案设定本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方案,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配套分类收集设施和设备,实行密闭化分类收集,杜绝混收混运。
2.3.1 分类收集点
垃圾收集点应有专人管理,并符合下列要求:
(1)优化布局,合理设置分类收集点,综合考虑垃圾产生比例、人口数量、运输条件等因素,配备或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屋、收集亭,鼓励有条件的办公或生产经营场所、住宅区,配备可回收物分类柜、小型厨余垃圾处理设备等,并设置装修垃圾和大件垃圾的临时收集堆放点。
(2)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应按常设收集点和资源回收日收集点设置,常设收集点应配置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资源回收日收集点应配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两类收集容器。收集容器按不同类别的垃圾喷涂颜色、规范标志、数量充足。
(3)收集点内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可采用不同容量的分类垃圾桶;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宜采用厢式收集容器。
(4)垃圾收集点地面应硬化并宜采取排水措施,应定期清洗,无固定清洗设备的应采用移动式清洗设备,保持地面干净整洁,无污水积存。
(5)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公示各类生活垃圾收集点的位置、收集时间,以及各类生活垃圾的收集类别、运输车辆、处置单位、收运频率、收运时间和处置去向等信息。
(6)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促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7)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参考见表2-3和表2-4。
表2-3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附着式标志参考
垃圾类别 |
标志 |
垃圾类别 |
标志 |
可回收物 Recyclable |
|
有害垃圾 Hazardous Waste |
|
厨余垃圾 Food Waste |
|
其他垃圾 Residual Waste |
|
表2-4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印刷式标志参考
垃圾类别 |
标志 |
垃圾类别 |
标志 |
可回收物 Recyclable |
|
有害垃圾 Hazardous Waste |
|
厨余垃圾 Food Waste |
|
其他垃圾 Residual Waste |
|
2.3.2 分类收集站
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区域,应根据《海南省垃圾分类收集处理标准体系》等相关标准要求设置分类收集站,配套必要的设施设备进行垃圾分类收集。分类收集站应有专人管理,并符合下列要求:
(1)收集站的布置应满足运输作业的要求,预留好作业通道,便于安排垃圾运输路线,且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2)收集站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公示分类信息,公示内容应包括生活垃圾分类类别,分类收集点位置分布、投放要求、分类收集流程和作业要求,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3)收集站应满足垃圾收集容器暂存、收运的周转要求,并设置相应的标识标线。
(4)收集站应配有固定垃圾清运车辆停车位,满足垃圾收集作业空间的需求。
(5)密闭的收集站内应设置供电、供水和排污等设施,做好灭蚊灭蝇措施,满足清洁要求。
(6)开放的收集站内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加盖密闭。
(7)收集站应定期清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保持桶具、地面的清洁。
(8)收集站的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①封闭的居民区内,宜设置收集站;开放式居民区应按垃圾产生规模单独或联合设置收集站;
②农贸市场收集站宜设置在交通便利且避开人流密集的区域;
③学校收集站的设置宜远离学生活动区域;
④医院生活垃圾收集站应与医疗废弃物收集站分别设置。
(9)可回收物收集站的设置和管理由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经营者负责,其经营场所选择和设置应符合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规划和设置要求,通过预约回收或者在可回收物回收点定时定点回收等方式提供便民回收服务。
2.3.3 产生源分类收集
城市不同区域场所的垃圾收集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民区垃圾收集点及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宜逐步减少,各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可组合设置收集点,也可单独设置收集点。
(2)集贸市场应在市场内设置单独的生鲜垃圾收集站,收集站内将垃圾进行干湿分离并分类运输至终端处理设施进行处理,有条件的可设置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处理设备等就地处理设施。集贸市场内的个体经营者应按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
(3)办公区应合理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投放点,收集容器应设置于投放方便的区域,有害垃圾收集点应设置在便于监管的区域;有厨余垃圾产生时,应按照产生量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4)公共场所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点,收集点宜设置在道路交叉口、公交车站、休息区等区域,不宜过密。
(5)医院候诊区、诊疗室和病房宜配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每层门诊楼、住院楼宜配置一个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医院垃圾的分类应区分医疗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严禁混杂投放。
(6)学校应按照教学区、食堂、生活区域和公共区域等不同位置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教学区域内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食堂内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生活区域按居民区的要求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操场、广场和道路等公共区域按公共场所的要求进行设置。有害垃圾的收集应由学校后勤管理部门根据区域实际情况,设置一个或多个有害垃圾收集点,统一收集管理。
各类生活垃圾产生源的设桶类别可参考表2-5。
表2-5 生活垃圾产生源设桶类别
序号 |
产生源 |
设桶类别 |
1 |
居民区 |
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 |
2 |
办公区 |
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 |
3 |
公共场所 |
可回收物、其他垃圾 |
4 |
文教区 |
可回收物、其他垃圾 |
5 |
医疗机构 |
医疗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 |
6 |
餐饮机构 |
厨余垃圾、其他垃圾 |
7 |
集贸市场 |
厨余垃圾、其他垃圾 |
8 |
其他产生源 |
按照实际需要配备 |
2.4 分类运输
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由相应的运输单位负责分类运输,严格执行分类收运要求,杜绝“先分后混”、“混装混运”;运输单位应当根据城市交通状况,科学合理地确定生活垃圾的运输时间和路线,与其他社会车辆实行错峰运行。
2.4.1 分类运输要求
(1)垃圾运输应安全、及时、环保、高效,运输过程中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2)应按不同的垃圾类别,分别配置相应的作业车辆。
(3)应建立垃圾分类运输档案,记载内容应及时、完整和准确。
(4)生活垃圾应及时进行收运,防止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长时间滞留。
(5)有害垃圾的运输应执行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规定。
(6)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应当单独分类运输。
(7)垃圾运输模式应根据收集站的分布、运输距离和运输量,并结合地形和路况等因素确定。
(8)垃圾装载时,应规范操作,减少对居民的影响;生活垃圾分类运输时间宜避让道路交通高峰时段,不应影响居民休息。
(9)垃圾装运量应以车辆的额定荷载和有效容积为限,严禁超重、超高运输。
(10)在运输过程中应无垃圾扬、散、拖、挂和污水滴漏现象;运输完成后,运输车辆应至指定地点进行排水,应对车身、车轮、驾驶室和箱体内部等进行清洗。
(11)收运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作业时应注意作业安全,并统一着装。
2.4.2 分类运输车辆
(1)生活垃圾运输车辆运行安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的规定。
(2)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的配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CJJ 205-2013)的规定及《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T47-2016)的规定。
(3)垃圾分类运输车应优先选用密闭性好、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和防渗滤液滴漏功能、节能环保、标志清晰的车辆。
(4)垃圾分类运输车应进行定期清洁和维修保护,保持车容整洁、良好运转,出现损坏或者数量不足的情况,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补设。
(5)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标识相应运输类别的生活垃圾标志,并安装定位系统和监控系统,运输途中应保持正常运行。
(6)厨余垃圾转运车除内部必须加做防腐涂层外,还应满足密闭性好、装卸方便、便于收集和清洗、自动化程度高、作业过程密闭,无污水泄露和异味的散发,环保性好等性能要求。
(7)有害垃圾运输车辆应配备灭火器、防油手套和应急药箱等应急器材。
(8)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标志参考详见表2-6。
表2-6 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标志参考
垃圾类别 |
标志 |
可回收物 清运车 |
|
垃圾类别 |
标志 |
有害垃圾 清运车 |
|
厨余垃圾 清运车 |
|
其他垃圾 清运车 |
|
2.4.3 分类转运站
(1)转运站应根据垃圾分类的需要进行建设与管理,既有的转运站应按垃圾分类的要求进行改造,确保分类后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可以临时暂存,满足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后的处理要求。
(2)转运站的建设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的规定。
(3)转运站的运行管理应符合《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运行监管标准》(DBJ21-2012)的规定。
(4)垃圾转运站应当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和管理台账,按照分类标准和有关要求记录分类垃圾来源、类别、数量、去向等信息。
2.5 分类处理
生活垃圾处理应按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采用技术先进、成熟可靠的处理工艺技术,提高资源化利用率,确保无害化处理率。
各市(县)应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相匹配的分类处理系统,已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的生活垃圾应严格分类处理,避免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再次混合处理。
各市(县)应按照城乡同步、区域统筹的要求,加快推进生活垃圾焚烧项目、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项目、危险废物处置项目、厨余垃圾(含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等终端处理设施的规划选址和建设,合理规划布局生活垃圾协同处理综合产业园等项目,优化技术工艺,统筹各类生活垃圾处理。
2.5.1 可回收物的处理
可回收物应当交由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回收利用。
2.5.2 有害垃圾的处理
有害垃圾的处理应交给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专业单位采用高温处理、化学分解、安全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2.5.3 厨余垃圾的处理
厨余垃圾应交给餐厨垃圾处理厂,采用生化技术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2.5.4 其他垃圾的处理
根据分类后的其他垃圾产生量及其趋势,按照“焚烧为主、填埋为辅”的原则,将分类后的其他垃圾交由焚烧发电厂或填埋场无害化处理,同时做好垃圾焚烧飞灰处理处置工作。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和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 90-2009)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并按《生活垃圾焚烧厂评价标准》(CJJ/T 137-2019)通过无害化等级评定。
生活垃圾填埋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 50869 -2013)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并按《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 107-2005)通过无害化等级评定。
2.5.5 大件垃圾的处理
大件垃圾宜采用下列方式进行处理,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件垃圾收集和利用技术要求》(GB/T 25175-2010)的规定:
(1)大件垃圾优先考虑再利用。
(2)无法再利用的应进行拆解,预先拆除有毒有害的材料和零部件,并按种类分类贮存和处理。
(3)拆解后剩余的材料应按照材质分类回收与再生利用。
2.5.6 装修垃圾的处理
装修垃圾宜采用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废弃的石材、砖瓦可作为烧结砖的原料。
(2)废弃的混凝土、陶瓷可进行填埋或作为道路施工的路基材料。
(3)废弃的涂料、油漆等应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自制的单位进行处理。
2.5.7 各类生活垃圾全程分类的实施见表2-7。
表2-7 生活垃圾全程分类实施表
序号 |
垃圾类别 |
投放处 |
收集处 |
运输 |
处理 |
1 |
可回收物 |
可回收物投放容器 |
可回收物收集点 |
专用车辆 |
再生资源利用企业 |
2 |
有害垃圾 |
有害垃圾投放容器 |
有害垃圾收集点 |
专用车辆 |
危险废物处理企业 |
3 |
厨余垃圾 |
厨余垃圾投放容器 |
厨余垃圾收集点 |
专用车辆 |
餐厨垃圾处理厂 |
4 |
其他垃圾 |
其他垃圾投放容器 |
其他垃圾收集点 |
专用车辆 |
焚烧发电厂或填埋场 |
5 |
大件垃圾 |
大件垃圾暂存点 |
专用车辆 |
大件垃圾处置中心 |
|
6 |
装修垃圾 |
装修垃圾暂存点 |
专用车辆 |
建筑垃圾消纳场 或危险废物处理厂 |
第三章 分类管理体系
3.1 组织保障
3.1.1 加强部署多方联动
(1)成立领导机构
成立省级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统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从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主要负责日常组织协调、联络调度、业务指导、监督考核等工作,省级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另行印发。省直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各市、县政府也要抽调相关人员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并集中办公,负责所辖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事务,同时指定专人定期向省级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2)协同联动推进
省级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部门负责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推进、检查指导和监督考核。教育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幼儿园、中小学、职业院校、高等学校的专题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财政部门负责对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的建设运行予以资金支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有害垃圾收集后危险废物运输、处置环节的监管。商务部门负责推进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布局及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宣传部门(文明办)负责协调、组织和指导各类媒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其他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指导做好本行业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3)强化监督检查手段
建立多部门协同执法机制,明确牵头执法部门,梳理执法流程,并将生活垃圾分类专项执法工作列入执法目录中,统筹部署收集、转运环节生活垃圾分类的执法和监管。各级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督查、指导、考核力度,通过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开通微信投诉渠道等方式,倒逼相关责任单位做好分类管理工作。定期汇总情况并通报排名,对成绩显著的予以表彰,对推进不力的实行约谈问责,同时将考核结果提交相关部门作为文明城市(单位、家庭、校园)、卫生城市的创建评比和省直单位、市县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开发建设智慧环卫信息化系统、省商务厅要开发建设再生资源信息系统等,充分利用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科技,整合现有的智能监控装置、车载GPS设备等资源,对生活垃圾分类的工作成效进行分析评估,并加强对不规范投放行为的信用惩戒,进一步提升我省生活垃圾的管理水平。
3.1.2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
(1)明确管理责任人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行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①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
②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业主自行管理的居住区域,由业主委员会负责;
③未实行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管理的,属于城市居住区的由所在地委员会负责;属于农村居住区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④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公共水域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⑤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港口、码头、船舶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也可以由其另行确定并向责任区域公示;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也可以由其另行确定并向责任区域公示。
(2)落实管理责任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职责包括:
①建立具体生活垃圾日常分类管理制度;
②开展生活分类知识宣传,引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实施生活垃圾分类;
③按照分类方法、分类标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
④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⑤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处置。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所辖区域内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
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履行管理职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3.1.3 规划先行示范引领
(1)坚持规划先行
省、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作为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做好顶层设计。对于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建设相应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并和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验收后交付使用;对于已建成的住宅区、公共场所等,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进行改造或配置符合要求的环卫附属设施,使其满足垃圾分类收集要求。重点推进生活垃圾焚烧项目、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项目、有害垃圾处置项目、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的规划布局和建设,确保规划建设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项目尽快落地。
(2)强化示范引领
地级市应以区、镇为单位开展试点,把试点打造成为可供参观、学习的观摩点。其他市、县应尽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通过梳理成功的典型案例,发挥示范社区、示范街道(乡镇)等模范带头作用,将好的做法和模式复制推广,逐步实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全覆盖。
(3)公共机构率先实施
优先选择党政机关,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主要旅游景区、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率先实施生活垃圾分类。鼓励和引导国有企业、宾馆、饭店、酒店、购物中心、超市、农贸市场、商用写字楼等经营场所比照公共机构和场所积极落实生活垃圾分类要求。广大党员干部应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头宣传、优先使用循环再生办公用品并推广无纸化办公,引导群众参与生活垃圾分类。
3.1.4 保障资金提高效益
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合理安排资金,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设备及终端处理设施建设提供足额的资金保障。有条件的市、县可在一定时期内对分类工作有明显成效的单位、企业、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县政府确定。
要创新投融资模式,依法依规拓宽资金投入渠道,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积极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探索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加大投资力度,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相关资金支持,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
单位和个人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依据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收费制度,逐步提高居民生活垃圾分类积极性。
3.2 宣传教育
3.2.1党政机关率先垂范
党政机关要带头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系列宣传活动,通过召开《条例》宣贯培训班、开展“垃圾分类进机关”、举办相关主题实践活动等形式,提高干部职工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动员机关干部带头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精心组织,指导各部门开展多种形式宣传和实践活动。
3.2.2媒体舆论营造氛围
充分利用全媒体、融媒体等新闻媒体,既要介绍省内外垃圾分类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典型做法,又要大力科普生活垃圾分类专业知识,形成全方位、多层面的宣传氛围,不断增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的时效性和影响力。通过开设公众号、入户宣传、派发传单、现场引导等形式,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营造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鼓励广大党员干部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头宣传、推广、践行垃圾分类,引导群众自觉主动参与垃圾分类。
3.2.3组织志愿服务活动
共青团、工会、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培养环保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创新工作和活动模式,不断提升专业性和社会性,深入基层社区开展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引导和服务等志愿活动,面向广大家庭传播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理念,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的知晓率和参与率,最大限度地凝聚全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强大力量,齐心协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3.2.4夯实校园教育基础
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知识纳入幼儿园、中小学、职业院校、高等学校的专题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充分利用课外活动、知识竞赛、益智游戏等活动,培养学生树立生活垃圾分类的理念,实现“教育一个孩子、带动一个家庭、文明整个社会”的良好效果。鼓励党校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进一步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的生态环保理念。
3.3 源头减量
积极倡导集约、节约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各市、县人民政府应积极转变产品生产方式和居民生活方式,从产品的生产、包装、流通、消费和回收处理全生命周期进行统筹,提倡节约资源、物尽其用。
鼓励居民采用专用容器盛放厨余垃圾,减少不可降解的塑料袋的使用。集贸市场、超市、食堂、餐饮单位以及城乡居住区可以安装符合标准的小型厨余垃圾处置设备,就地处置厨余垃圾。各级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超市的管理,倡导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识,不得主动向消费者主动提供一次性餐具,如有需要,应执行有偿使用原则。
物流、邮政、快递和电子商务企业在开展寄递等业务时,应当实行包装物的减量化和再利用,推广使用环保箱(袋)等环保包装。鼓励通过计价优惠、押金返还等方式对产品和包装物进行重复利用,提高包装物的回收利用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实行绿色办公,优先采购、使用可以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推广无纸化办公,内部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鼓励社会团体、企业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杯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