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建规〔2020〕7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新建住宅小区全部实行电力抄表到户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图审机构:
为进一步遏制增量,逐步实现全省住宅小区电力抄表到户全覆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及在建住宅小区必须全部实行电力抄表到户。自本文印发之日起,新建及在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成后,由建设单位统一将资产移交供电企业,由供电企业负责实施电力抄表到户和维护管理。新建住宅小区指自本文印发之日起新申请办理施工图审查手续的住宅小区,在建住宅小区指截止本文印发之日尚未竣工验收的住宅小区。
(一)新建住宅小区在办理施工图审查手续时,各图审机构要按照《海南省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技术规范》(DBJ46-036-2015)要求,对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有关设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二)新建及在建住宅小区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建设单位应与供电企业签订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资产移交协议(以下简称“移交协议”)。
(三)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在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在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前,应与供电企业签订移交协议;在组织开展竣工验收时,应通知供电企业参加。
(四)住宅小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按移交协议与供电企业办理移交手续,将供配电设施、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等技术资料文件一并移交供电企业,由供电企业负责电力抄表到户和运行维护管理。
二、加强监管推动电力抄表到户。各市县主管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对建设单位是否与供电企业签订移交协议等情况进行复核,对未按要求签订移交协议的,市县相关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与供电企业尽快签订移交协议。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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