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建房〔2016〕170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停止实施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省、市(县)物业管理协会:
根据《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停止实施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第48号公告)的要求,现就做好停止实施我省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9月25日起,我省已停止物业服务企业二级、三级、暂定级资质审批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按相关规定可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作为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限制物业服务企业的从业行为。
二、我厅将继续按规定程序受理物业服务企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晋升一级资质的申报审查工作,达到一级资质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我厅申报办理。
三、为帮助我省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同时为企业到省外拓展业务提供便利,我厅将委托海南省物业管理协会制订海南省物业服务自律管理的相关办法,对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状况进行动态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在我厅和省物业管理协会信息平台对外公示,需要到省外开展业务的企业可到省物业管理协会开具相关证明。
四、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可承接各种物业服务项目,不受项目规模和类型等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以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作为参加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必要条件,限制物业服务企业的参与。
五、各市县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的作用,调动物业服务企业加强自我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的积极性,促进物业服务行业规范发展。鼓励各市县成立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省物业管理协会负责指导和组织协调市县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要加强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发展。
六、各市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探索建立动态管理和信用管理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新模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要建立完善物业服务信用管理制度,完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讲诚信、守规则,提高行业整体服务水平;要建立完善物业服务企业的登记备案制度,定期向社会公示登记备案的企业名单,增强社会透明度,倡导公众监督,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在落实停止实施物业服务资质审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7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