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17379-0/2023-65471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成文日期:2023-06-14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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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修改部分工程招标投标相关文件内容的通知 (琼建规〔2023〕3号) - 文 号:琼建规〔2023〕3号发布日期: 2023-06-14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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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琼建规〔2023〕3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修改部分工程招标投标相关
文件内容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评标办法,积极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机器管招投标”,构建公平竞争营商环境,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试行)》(琼建规〔2022〕14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总承包(EPC)标准招标文件(2022年2.0版)》(琼建规〔2022〕17号,以下简称《标准招标文件2.0版》)和《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琼建招〔2017〕337号,以下简称《评标办法》)的实施情况,经研究,决定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文件内容详见附件1、2、3、4),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若干措施》的部分修改内容
(一)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以下内容:
除第十条规定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以外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应采用简易评估法。
简易评估法的评审因素由投标报价、企业诚信评价和拟派项目负责人诚信评价构成,具体做法见附件中简易评估法。
(二)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下列内容:
涉及投资金额过大、技术复杂、工期紧、风险不可控等原因,或存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不适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简易评估法进行评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应由业主单位提出申请,由省发展和改革委联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该项目进行技术和风险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
(三)将第十六条第一段修改为以下内容:
招标人应当加强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管理,招标控制价<1亿元的房屋建筑工程和招标控制价<8000万元的市政工程,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应当公布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所有内容;招标控制价≧1亿元的房屋建筑工程和招标控制价≧8000万元的市政工程,在发布招标文件时招标控制价公布的内容应包括总价、各专业工程造价、各分部分项工程工程费、不可竞争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价的总价,并按下列要求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造价电子文件。
(四)将《若干措施》中“附件”“评标办法”中“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部分内容修改如下:
1.将第一条“确定入围投标人”第二款“计算评标基准价Pg”的内容修改为:
(二)计算评标基准价Pg
Pg=Pp×(1-Fg)
Fg为投标竞争率。投标竞争率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投标竞争率可参照以下计取:房屋建筑工程为1.80%;市政工程取值为3.20%;专业工程取值为3.50%;绿化种植工程取值为5.00%;园建工程或综合园林工程取值为1.50%。
2.将第二条“计算投标人投标报价得分(A)(权重为82-90%)”第(二)款“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得分(A2)(投标报价权重的40%)”的内容修改为以下内容:
先按照各分部工程造价占招标控制价的比重从高至低确定5个分部工程,再从5个分部工程中抽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合价占该分部工程造价的比重从高至低分别取6、5、4、3、2共20项工程量清单作为评审内容。5个确定的分部工程工程量清单不足以上规定数量的,按实际工程量清单列计。
评审标准先以评标基准价Pg与招标控制价对比计算下浮率;再以计算出来的下浮率修正招标控制价中对应的20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再次以修正后的20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的+20%(含20%)计算的综合单价作为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其中综合单价中的人工工资单价不得低于相应时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人工工资单价),超过+20%报价的得0分,该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不得参与算术平均值的计算。
评审时将同一编号的综合单价去掉2个最高单价和1个最低单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评标基准价(当≤7 家符合要求时,按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评标基准价)。投标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每高于或低于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评标基准价一定幅度扣相应分数,直到扣完所占分值为止(投标报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含1%)扣0.5分,投标报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含1%)扣0.2分)。每条清单的得分以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算得分除以清单数量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以每条清单2分为例,计算每条清单项目的得分a2的公式为:
当投标人报价 > 评标基准价时:
a2=2-[(报价- 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100×0.5。
当投标人报价 < 评标基准价时:
a2=2-[(评标基准价-报价)/评标基准价]×100×0.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A2)得分:
A2=∑a2
(五)将《若干措施》中“附件”“评标办法”中“简易评估法”部分内容修改如下:
1.将第一条“确定入围投标人”对应的内容修改为以下内容:
投标人数量超过60家时,“机器管招投标”系统首先将企业诚信评价等级为A级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计算算术平均值,再以算术平均值和投标报价的差的绝对值从低至高进行排列,取前20家(A级投标人数量没有达到20家时,全部进入。如差的绝对值相同时,取投标报价低的进入)进入评审;其次将企业诚信评价等级为B级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计算算术平均值,再以算术平均值和投标报价的差的绝对值从低至高进行排列,取前10家(B级投标人数量没有达到10家时,全部进入。如差的绝对值相同时,取投标报价低的进入)进入评审;最后将剩下投标人(如有符合投标条件的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企业参加投标且投标人数量超过5家时,按上述方法计算后取排名前5家进入,不足5家时,全部进入)的投标报价计算算术平均值,再以算术平均值和投标报价的差的绝对值从低至高进行排列补齐30家(如差的绝对值相同时,取投标报价低的进入,如A级或B级企业没有达到上述规定数量时,应按60家的数量补齐)进入评审。
2.将第二条计算投标人投标报价得分(A)(权重为65-82%)中第一款“确定评审投标人”第2项“计算评标基准价Pg”修改为下列内容:
2.计算评标基准价Pg
Pg=Pp×(1-Fg)
Fg为投标竞争率。投标竞争率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投标竞争率可参照以下计取:房屋建筑工程为1.80%;市政工程取值为3.20%;专业工程取值为3.50%;绿化种植工程取值为5.00%;园建工程或综合园林工程取值为1.50%。
3.将第二条计算投标人投标报价得分(A)(权重为65-82%)中第二款“计算投标人报价得分”第2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得分(A2)(占投标报价权重的45%)”的内容修改为以下内容:
先按照各分部工程造价占招标控制价的比重从高至低确定5个分部工程,再从5个分部工程中抽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合价占该分部工程造价的比重从高至低分别取6、5、4、3、2共20项工程量清单作为评审内容。5个确定的分部工程工程量清单不足以上规定数量的,按实际工程量清单列计。
评审标准先以评标基准价Pg与招标控制价对比计算下浮率;再以计算出来的下浮率修正招标控制价中对应的20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再次以修正后的20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的+20%(含20%)计算的综合单价作为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其中综合单价中的人工工资单价不得低于相应时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人工工资单价),超过+20%报价的得0分,该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不得参与算术平均值的计算。
评审时将同一编号的综合单价去掉2个最高单价和1个最低单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评标基准价(当≤7 家符合要求时,按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评标基准价)。投标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每高于或低于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评标基准价一定幅度扣相应分数,直到扣完所占分值为止(投标报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含1%)扣0.5分,投标报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含1%)扣0.2分)。每条清单的得分以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算得分除以清单数量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以每条清单2分为例,计算每条清单项目的得分a2的公式为:
当投标人报价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 评标基准价时:
a2=2-[(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100×0.5。
当投标人报价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 评标基准价时:
a2=2-[(评标基准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评标基准价]×100×0.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A2)得分:
A2=∑a2
主要材料报价得分(A3)(占投标报价权重30%)。
按各主要材料费占全部材料费比重,从高至低计取20项不同类型的主要材料(同类型材料中只取比重最大的一项),作为评审内容。不足20项时,按实际主要材料列计。
评审标准先以评标基准价Pg与招标控制价对比计算下浮率;再以计算出来的下浮率修正招标控制价中对应的20项主要材料价格;再次以修正后的20项主要材料价格的+20%(含20%)计算的单价作为主要材料最高投标限价,超过+20%报价的得0分,该主要材料报价不得参与算术平均值的计算。
评审时将20项主要材料单价同一编号中去掉2个最高报价和1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主要材料单价评标基准价(当≤7 家符合要求时,按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评标基准价)。投标人主要材料单价每高于或低于该主要材料单价评标基准价一定幅度时扣相应分数,直到扣完所占分值为止(投标人主要材料单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含1%)扣0.5分,投标人主要材料单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含1%)扣0.2分)。每项主要材料的得分以该主要材料计算得分除以主要材料项数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以每条主要材料2分为例,计算每条主要材料的得分a3的公式为:
当投标人主要材料单价 > 评标基准价时:
a3=2-[(投标人主要材料单价-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100×0.5。
当投标人主要材料单价 < 评标基准价时:
a3=2-[(评标基准价-投标人主要材料单价)/评标基准价]×100×0.2。
主要材料报价(A3)得分:
A3=∑a3
(六)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简易评估法中企业诚信评价得分和拟派项目负责人诚信评价得分对应的内容统一修改如下:
一是将计算企业诚信评价等级为B级的投标人得分(按权重的70%-85%,含70%)修改为计算企业诚信评价等级为B级的投标人得分(按权重的70%-85%,不含70%);
二是将计算企业诚信评价等级为C级的投标人得分(按权重的60%-70%,含60%)修改为计算企业诚信评价等级为C级的投标人得分(按权重的60%-70%,不含60%);
三是将计算企业诚信评价等级为D级的投标人得分(按权重的40%-60%,含40%)修改为计算企业诚信评价等级为D级的投标人得分(按权重的40%-60%,不含40%);
四是增加“联合体的诚信得分按各联合体成员诚信得分的算术平均值计算”。
二、《标准招标文件2.0版》的部分修改内容
(一)将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的“装配式建造项目”中第2.2.3(2)“项目管理组织方案(B)(10)分”中“注:……构件生产企业为海南省内设厂企业的得1分”删除;
(二)将2.2.3(5)“构件生产实力(E)(5分)”中“构件生产企业规模及生产能力(2分)”对应的内容修改为以下内容:
建设规模:构件厂建筑面积达4万平米及以上得1分;若满足构件厂建筑面积达2万平米及以上的得0.5分。
生产能力1:拥有混凝土构件自动生产线设备2条及以上(或拥有完整的钢结构生产线3条以上)并拥有独立自主的混凝土搅拌设备及试验设备得0.5分(不拥有独立自主的混凝土搅拌设备及试验设备,不得分)
生产能力2:每条生产线配备特种作业工人5人及以上得0.5分(不符合条件,不得分)”。
(三)将2.2.3(5)“构件生产实力(E)(5分)”中的“构件生产企业深化设计及研发能力(2分)”对应的内容修改为以下内容:
1.构件生产应符合《海南省装配式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和安装技术标准》相关规定得0.5分;
2.具备较好地设计校审预制构件图纸能力,拥有10人以上的深化设计团队(至少包含建筑工程、结构工程、给水排水工程、电气工程、建筑学等专业职称人员)得0.5分;
3.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与高校签订合作协议开展产学研或实习培训基地等合作且近5年共获国家专利6项及以上得1分”。
(四)将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的“非装配式建造项目”和“装配式建造项目”条款号为“2.2.2”中第1项“投标报价得分A”内容后增加“投标人投标时,应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充分计算拟投入的人员、设备、材料等成本后进行报价,不得恶意压低价格竞争或低于成本报价”。
三、《评标办法》的部分修改内容
(一)将《评标办法》中关于“《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琼建管〔2017〕12号)”的表述统一调整为“《海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琼建管〔2022〕433号)”。
(二)将《评标办法》中关于“《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办法(试行)》”的表述统一调整为“《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办法》(琼建管〔2021〕281号)”。
(三)将第四条的内容修改为“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四)将第八条第三款的内容修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装配式保障性住房项目、政府投资的单体建筑面积≥30000m2以上的公建项目或招标控制价≥8000万元的其他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应用BIM技术。”
(五)将《评标办法》附件2“(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细则”中“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对应的评审标准和附件3“(三)企业诚信评价的评审和评分细则”中“投标人的企业诚信评价等级评审得分”对应的“评审标准”按《若干措施》中附件“评标办法”规定进行评审,权重不变。
(六)删除《评标办法》中“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有关内容。
(七)《评标办法》附件2“(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细则”和附件3“(三)企业诚信评价的评审和评分细则”中“序号3”关于“黑名单”的内容。
(八)将《评标办法》中“不良行为记录”的表述统一调整为“不良信用信息”,并在《评标办法》正文第四十三条后加入一条,“本办法中‘不良信用信息’的定义与《海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琼建管〔2020〕433号)》中‘不良信用信息’的定义相同”,后续条款的序号相应调整。
(九)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垃圾治理及资源化利用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琼府办函〔2022〕28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建质〔2020〕46号)的相关规定,将《评标办法》中“附件一:综合评估法”的内容调整为本文附件1的内容。
四、本文件生效时间
本文件自2023年7月14日起执行。
附件:1.《综合评估法评分细则》
2.《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试行)》(修改后)
3.《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总承包(EPC)标准招标文件》(2022年2.0版)(修改后)
4.《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修改后)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6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2:《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试行)》(修改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