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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17379-0/2023-98302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成文日期:2023-11-09 16:50
  • 标       题: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琼建规〔2023〕7号)
  • 文       号:琼建规〔2023〕7号发布日期: 2023-11-09 16:50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琼建规〔2023〕7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市、县、自治县住建局(房管局):

现将《关于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8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完善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体系,充分发挥维修资金保障民生作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加强和规范维修资金管理,提升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水平。

二、健全管理机制

(一)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住建(房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监督和管理工作,应健全维修资金管理机制,加强管理部门力量配置,设置专职财务人员,做好人员培训。

(二)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住建(房管)部门代行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应按照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业主大会应建立维修资金管理制度,明确维修资金续交、使用及监督程序等,并选定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主动接受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住建(房管)部门监督。

(三)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住建(房管)部门要推广使用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以物业管理区域为核算单位,按幢建账、核算到户,建立业主分户明细账,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存储和查询等环节进行管理。专户管理银行要依托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办理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等相关业务,建立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对其分户账中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已建设管理系统的市县,要做好与省级系统对接和数据共享工作。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应当使用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

(四)各维修资金代管机构和管理机构应依照全国统一会计核算办法对负责管理的维修资金进行核算。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三、完善交存机制

(五)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安居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售后公有住房等住房应当足额交存维修资金。办公、商业等非住宅可参照住宅的维修资金管理要求进行交存、使用、监督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公布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六)在办理网签备案时,由建设单位代为足额缴纳维修资金;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核验维修资金交存情况,对尚未出售的物业由建设单位一次性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并在出售时向业主收取;办理入住手续时,业主未按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房人。

(七)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应按业主房屋门号设立分户账,并登记房屋门户号、建筑面积、业主姓名、联系方式、小区地址等信息。建设单位代缴维修资金的,应同步将业主交存维修资金信息报送专户管理银行。

(八)维修资金专户应当设立公共账户分账,用于储存公共收益划转的维修资金,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转入的其他资金。其中,划转公共收益用于交存维修资金,具体交存比例由业主大会决定。

(九)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住建(房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维修资金续交管理办法,明确维修资金续交相关要求和程序。业主分户账面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度30%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住建(房管)部门应发出续交通知,并抄送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方,由其协助督促业主续交维修资金。

维修资金划转业主自行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续交方案,通知业主续交维修资金。业主经督促仍不续交的,由业主委员会督促其限期缴纳。

售后公房可按照首期交存标准优先从单位住房基金中计提维修资金,计提后仍未补足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和产权单位分别按照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续交。

(十)对未交存维修资金的住宅小区,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补交。

1.开立专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住建(房管)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开立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门户号设分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门户号设分账。

2.补交标准。商品住宅业主应当按照现行首期交存标准,足额补交维修资金。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售后公有住房等住房业主,原则上应按照现行首期交存标准足额补交维修资金,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不低于现行首期交存标准30%进行补交。

3.业主补交。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住建(房管)部门通过小区张贴公告、发送补交通知、开设线上自助交存功能等方式,督促业主补交;售后公有住房优先从单位住房基金中计提维修资金,计提后仍未补足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和产权单位分别按照拥有物业建筑面积补交。

四、优化使用环节

(十一)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住建(房管)部门要优化维修资金使用流程、简化申请材料、缩短审核时限,充分利用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方便业主决策使用维修资金,提高服务效能。维修资金申请使用应提交使用申请表、使用方案及业主表决和公示情况、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工程进度证明、竣工验收等材料。

(十二)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工程立项、工程审价、监理和验收产生的费用,可列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探索利用维修资金购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五、加强监督管理

(十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综合存款利率、资产规模和服务效能等因素,择优确定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合理控制专户管理银行数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住建(房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对专户管理银行定期考核制度,结合维修资金的安全、增值收益、服务质量等综合因素,对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动态调整。在保证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要依法依规对维修资金进行增值运作,提高资金收益水平。

(十四)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住建(房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维修资金管理情况开展财务审计,公开审计结果,并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鼓励业主委员会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维修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并向全体业主公开审计结果。

(十五)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住建(房管)部门要定期开展自查自纠,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截留挪用维修资金的,要依法追回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建设单位违规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处罚。

六、本指导意见自2023年9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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